台舆论:兵役延长、军售不断 军事新动向或让台湾成为“抗中肉垫”******
中新社台北12月31日电 在民进党当局宣布延长义务兵役至一年后,美国又宣布了最新一轮的对台军售。台媒舆论近日高度重视台当局军事动向,有评论认为,民进党承受不住美方压力,让台湾成为美国“抗中的肉垫”。
美国有意“指导”台湾延长兵役早已不是秘密。尽管当局一直矢口否认,随着兵役延长命令宣布,民进党当局所谓防务动向唯美国马首是瞻显露无遗。
专栏作者黄映溓在联合新闻网写道,开放进口美国“莱猪”、台积电先进制程赴美设厂等让民众危机感不断的事件,民进党都说“没有美国压力”;此次延长义务役时限,民进党同样宣称不是因为外部压力。这些话,民众信吗?
美方有关部门近日宣布的对台军售项目价值约1.8亿美元,这是美国政府一个月内的第二次对台军售。早在今年1月,台军方就证实计划向美方采购“火山”反战车快速布雷系统。在美方公布该案后,民进党当局防务主管部门声称,这一系统有助于提升台军所谓“不对称作战能力”。
台湾退役中将张延廷在中时新闻网撰文道,美国现政府已第八次对台军售。就战略层面,目前美国欲将台湾打造成一只“武装的刺猬、豪猪、毒蛙”,并和对岸进行激烈的焦土战。但两岸终究要长久走下去,因密切的经贸关系已不可能完全切割。一味在兵役制度或武器采购上缠绕,只是事倍功半、失去重心。
中国国民党智库安全组召集人、台立法机构前民意代表林郁方30日晚在政论节目上说,该反战车系统主要用于在滩岸上布雷,军事作用有限。政治人物真正的智慧是让战争不要爆发,而不是让台湾成为巷战、肉搏的战场,及美方的“抗中肉垫”。
《联合报》专栏“民意论坛”的文章表示,时至今日,台湾不寻求以和平方式化解两岸政治歧异,妄想用军事手段正面对决,无异于螳臂当车。政客自私自利,不负责任。但一旦战争爆发,战死的是年轻人、无辜的是百姓、逃跑的是政客。
台湾资深媒体人陈国祥在美丽岛电子报专栏发文称,越来越多的台湾民众感到战争阴云变浓。民进党的“抗中保台”诉求由于缺乏避免战争的具体方法,所以无法引起共鸣。许多年轻人已警觉,台湾陷入兵凶战危险境,就是执政者搞出来的局面。(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